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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使用与管理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小额商品
发票使用与管理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238号 1997年11月27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监控税源,充分体现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企业推行商业零售小额商品发票管理,增设小额(千元版、百元版)《商业零售发票》见附件),对商业零售小额商品用票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范围
  凡从事商业(暂不含副食品,副食品是指蛋、禽、蔬菜、水产品、干鲜果品、油、盐、酱、醋)零售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商品时都必须按此文件规定开具大连市国税局统一监制的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二、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使用
  (一)凡向消费者开具自印“购物小票”进行交款、付货的商业企业,都必须改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进行交款、付货。企业自行印制的无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购物小票可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1998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二)对实行一手钱、一手货销售的商业企业,凡一次销售额十元以上的(含十元),也必须开具小额发票;对未超过十元购货人未要发票部分,必须在班后结帐做销售日报时,填开汇总交款发票,达到票款一致。
  (三)凡批零兼营的企业及在市场经营的固定业户,除批发或零售商品按规定使用商业批发和零售发票外,其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小额商品,也必须按规定开具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四)集中交款单位使用一式四联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第一联提货联,购货人交款后加盖财务印章做提货凭证;第二联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做购货凭证,此联除做为报销凭证外,可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证明;第三联记帐联,收款处留存;第四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
  (五)出租柜台发票的使用
  1、对以联销形式的,承租方可以使用租赁方式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租赁方要对承租方用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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