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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价(工)字(1997)第3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类企业、单位水价、污水处理费及地下水资源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实际支出数,允许税前扣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7]第391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为了缓解我市严重缺水的矛盾,推进节约用水,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0.5元调为0.7元;工商业等单位用水每吨由0.8元调为1元;工业河水每吨由0.4元调为0.5元。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可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要报市物价局批准。
  二、地表水价格:工业消耗水价格每吨由0.23元调为0.28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供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每吨由0.13元调为0.18元,库区移民扶助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工业贯流水每吨由0.0575元调为0.07元,循环水每吨由0.046调为0.056元。
  三、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1元;其他用水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由现行每吨0.24元调为0.30元。污水处理费统一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四、地下水资源费亦相应调整,每吨由0.16元调为0.20元。
  五、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下水价格每吨由0.31元调为0.37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吨由0.37元调为0.44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吨由0.55元调为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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