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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
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职工因工负伤期间到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等)从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二、企业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以及其他费用均从“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扣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

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7]22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精神,现将《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社会保险处。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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