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 我省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印发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文种,具体应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一)只有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西宁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可以用“令”发布行政规章。
(二)使用“公告”一定要严肃、慎重、得当,不得滥用。
(三)“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律用“函”。
(五)不得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尾栏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