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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4日)停止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226号 1997年11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市国税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召开专业会议研究的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补兼并等形式)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按存货额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调减进项税额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应调减进项税额=∑原材料等外购非固定资产货物×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10%-(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未付款税额)
  二、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辽教字[1997]2号文件精神,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仍按市税务局大税政一字[1994]119号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7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
  (一)各类学校办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1、学校办企业生产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和提供的劳务,凡用于本校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学校办企业凡为本校职工和学生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除前款规定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小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中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适当减免增值税。
  (四)校办企业销售外购货物不得减免增值税。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185号文件第五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收购的废金属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发现凭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偷税论处。”的规定,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含工业企业)收购的废金属,允许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未付款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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