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的通知
(皖税代发[1997]3号 1997年11月10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关于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对象
取得税务师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条件
凡申请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国税务师资格证书》;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胜任税务代理工作;
(四)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四、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中国税务师资格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五、申请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加入的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徽省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送有关申请资料;
(二)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后,由税务师事务所汇总,经县市税务局报至地市税务局初审并提交本通知所规定各项资料。
(三)地市税务局负责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汇总报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四)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对准予注册登记的人员,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安徽税务》上刊登公告,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注册登记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