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228号 1997年11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市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104号)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每年以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5%分期抵扣。具体实行按月抵扣的办法,每月抵扣1.25%。”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在五年内分期抵扣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从1998年1月1日起两年内全部抵扣完,请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局实际抵扣进度自行确定1998年和1999年抵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