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申请办理登记的档案材料向市房地局权属处转送;
3.经市房地局主管局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本通知规定由区县房地局办理登记的,由区县房地局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登记,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向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1.抵押当事人提交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让地价款交纳情况证明;
2.抵押当事人提交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城镇房地产抵押意见书;
3.由登记部门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房地权属管理工作实行分管区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1.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定抵押的:
(1)抵押当事人向土地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2)土地权属管理部门按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
(3)土地权属管理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房屋权属管理部门。
2.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
(1)抵押当事人首先向房屋权属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2)再到土地权属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3)土地权属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准予抵押登记的,应将有关抵押情况记入档案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记,同时通知房屋权属管理部门;
(4)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
三、房地权属证书有效性的规定
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凭证,经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方为有效证件。使用印章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权属证书
1.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部统一监制。发证机关统一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章,一律采取证上套印的方式,供区县房地局使用。证上填发单位应加盖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印章。
2.对于房改售房的证书上加印“成本价出售住宅”、“标准价出售住宅”的小印章,以示区别。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证上的发证机关盖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印章(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填发机关应加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印章。
2.发证机关必须盖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是:由市房地局负责登记发证的外产、中外合资(合作)产、军产、保密产和市房地局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没有专用章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五个城区进行土地登记颁发的证书。填发机关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