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区县房地局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程序
由区县房地局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按本通知权限分工,其土地使用证应由区县房地局办理的:
1.由区县房地局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由局主管领导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3.向申请人核发国有土使用证;
4.区县房地局按季度将房地权属登记发证清册,报送市房地局权属处备案。
按本通知分工权限,其土地使用证应由市房地局直接办理的,市房地局出让处出具发证函,参照二、(一)款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出让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房地权属登记程序
1.出让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按本通知的权限分工办理。凡属销售的商品房,登记部门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及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公用面积分摊意见确定权属;
2.市房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登记部门向市局权属处报送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区县房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登记部门向本局土地出让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
3.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部门将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报送登记部门;
4.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出让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部分竣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先征得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房地局核发。
1.市房地局与用地者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2.由市房地局地政处向权属处出具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发证函;
3.市房地局权属处审核后出具发证通知,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具体办理;
4.由权属处向地政处报送实测土地面积,以进一步修订用地合同;
5.由登记部门向权属处报送登记档案材料;
6.经市局主管局长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区县局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的,由市房地局地政处审核后,出具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发证函,按上述程序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初始土地登记有关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六)原有实行划拨的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的有关程序
1.市房地局分工负责的土地登记,由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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