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 1997年11月13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土地权属(以下简称房地权属)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权属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市、区、县房地局房地权属管理的业务分工
(一)房地权属登记
1.市房地局负责办理全市外产、中外合资(作)产、军产、保密用房、外销商品房(含华侨公寓)的房地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原厂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暂由市房地局办理。
2.区、县房地局负责办理上款规定以外的房地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3.在同一级管理机关内,房地权属管理和房地权属登记事务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的,其房地权属管理部门负责房地权属的审核确认,房地权属登记事务部门负责房地权属登记的具体事务;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和土地权属管理部门分设的,由前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由后者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4.房管局、土地局分设的区县,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地权属的登记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权属的登记由土地局负责办理。区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分工另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凭房地权属档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档案存放在市房地局的,由市房地局的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存放在区县局的,由区县局的权属管理部门办理。
二、房地权属管理的有关工作程序
(一)市房地局负责办理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区县局办理,具体登记事务由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或区县房地局权属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工作程序是:
1.由市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市房地局出让处出具发证函,市房地局权属处出具发证通知,到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办理土地登记;
2.由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市房地局出让处和区县局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出具发证函,到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3.登记部门向市房地局权属处报送登记档案材料,经市房地局主管局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登记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