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计经资发[1997]第2092号 1997年11月25日)
各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6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现将《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反馈省计经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
附件:2、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年检)申报表(略)
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管理,促进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产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产品);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企业(项目、产品)。
第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项目、产品;
2、必须做到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资源,有利于改善环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基础管理台账;
4、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5、生产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
6、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