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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街道。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建筑垃圾应清运到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在昆明市建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卫生宣传教育制度,加强班(组)文明建设,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文明素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工地周边单位搞好合作,积极开展共建文明施工现场活动,发挥文明窗口的作用,树立建筑良好形象。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创建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选,由条块推荐申报,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综合考核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荣获“昆明市城市建筑安全文明卫生样板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本年度在建工程有20%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一、二级企业,本年度在建工程有15%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三、四级企业,授予“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优胜单位”称号,并做为企业资质升级,安全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对于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揽工程任务。
  第三十三条 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伤和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事故的施工现场,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比资格;施工企业一年内未获得“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责令其停产整改,限期停止参加投标,资质年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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