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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78号 1997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我市建成名符其实的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外侧200米、温泉旅游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海埂公路两侧200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林风景区,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是进行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原则。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五华区、盘龙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以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西山区、官渡区、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
  第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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