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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7年12月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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