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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关于新华书店的网点建设资金问题
  各级新华书店(国有古籍书店、外文书店)有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任务的企业,可根据省财政厅苏财行[96]175号文,按已实现图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计提网点建设资金,在经营费用中列支,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对挪作他用以及年终结余的网点建设资金,应进行纳税调整;用网点建设资金建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无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得提取网点建设资金。
  七、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扶持费问题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高效农业的意见》(苏发[1997]12号)规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贸易、粮食、供销社等部门要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扶持费用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贸易、粮食部门按销售收入的0.3%、供销社按0.5%的比例在系统内企业中(亏损企业除外) 提取,税前列支,分级提取,分级使用,财政专户储存,监督使用。”
  贸易(内贸)、粮食、供销社系统的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计提专项扶持费。盈利企业不得因提取此项费用出现亏损;对于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省政府苏政发[1997]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贯彻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7]76号)中规定:“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实行资产扩张,对全资购并、仍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暂定到1999年12月31日)可实行与母公司采取内部核算形式,由母公司统一计算盈亏,统一折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依法纳税后,其多交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上述全资购并、仍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应按现行法规确定纳税人,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依法纳税后,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高于按母公司盈亏总额统一折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九、关于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纳税地点问题
  1997年度,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仍然参照中央直属四大垦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以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统一纳税人,具体征收办法及有关规定仍按我局苏地税发[1995]211号、苏地税发[1996]177号通知执行。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名单将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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