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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89号 1997年12月15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福利主业、校办企业、劳改劳动企业改制后的减免优惠问题。
  根据省委苏发[1997]19号文件精神,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改组改制后,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原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组或改制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仍然达到规定比例的,其改组改制前应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可延续享受至期满。
  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集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为了方便征管,对企业集资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其年利率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可按实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超过10%的部分,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照章计征所得税,我局苏地税发[1995]2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关于盈利企业被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补税及处罚问题
  企业被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应与被查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所得合并,按适税率(以下称实际税率)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被查年度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低于实际税率,还应对已纳税的应税所得按其适用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所得税。对于查出的应税所得应按33%的税率计算其所少缴的税款,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
  我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4]076号)第九条停止执行。
  五、关于农话初装基金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话初装基金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鉴于我省农话资费标准(包括农话初装基金)是按省邮电局、省物价局的统一规定执行的,且专款专用,因此,农话初装基金可比照市话初装基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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