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48号 1997年12月19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与当前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和政策宣传工作,并结合本地情况逐步扩大汇缴改革试点面,力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在我省全面展开。
二、切实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施就地监管工作。从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各汇缴成员企业单位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申报表及其它汇总纳税资料,办理汇总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逐级上报,逐级认定,其中需在省外汇总纳税的,其省主管部门向上级报送的汇总纳税材料须经省国税局审核签章认定。否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将税款就地入库并予以处罚。
三、积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应缴税款的入库工作,对资金困难的企业,要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