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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关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费用问题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企业单独购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八)关于四技所得征免问题
  私营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私营企业从事上述四技业务所得申请减免税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技术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的认定及申请免税的有关事宜仍按沪税政四[1994]18号文规定执行。
  (九)关于安置再就业人员和外销本企业产品所得税征免问题
  1、私营企业安置经市政府同意试点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企业下岗人员就业的,在计征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按市税务机关公布的当年度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一定额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比例从原来的80%提高到100%。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地税四[1997]17号文执行。
  2、生产型私营企业在市外销售本企业产品有关所得税征免政策按沪地税四[1997]3号文规定执行。
  (十)关于各类资产损失的报批问题
  1、私营企业按规定属于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对单笔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年度累计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坏账损失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2、私营企业因被盗而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对其中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具体办理的有关手续和会计处理办法仍按沪地税四[1996]19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处理。
  四、关于汇算清缴报表的报送和审查
  (一)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8年5月10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以及在汇算清缴中发现的典型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二)有关对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统计汇总、填报工作要求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审查问题仍按沪地税四[1996]19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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