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本市私营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32号 1997年12月2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精神,结合本市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将1997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若干政策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1997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企业亏损弥补申报审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工作。
三、关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私营企业本年度计税工资总额应按沪地税四[1997]11号文规定的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政府部门规定发给企业职工的各项补贴和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所缴纳的管理基金以及企业违反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赔偿金等。企业实际发放和列支的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按实列支;高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私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实行计件工资办法的仍按沪地税四[1996]19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执行。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1、有关私营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问题仍按沪地税四[1995]26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
2、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可在企业计税工资总额1%的额度内提取企业职工文体活动费。
(三)关于缴纳各类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所附的投保清单,按沪社保业三[1996]26号、沪社保业三发[1997]8号文规定的本市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997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1月至3月为550元、4月至12月为650元;缴费比例为23%,即每一投保者税前扣除数1月至3月为126.50元、4月至12月为1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