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删去第十七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字样和第十九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