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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删去第十七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字样和第十九条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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