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