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