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