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7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袁汉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