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灾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中明确的,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6、校办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不含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校办工厂、农场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7、福利生产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九)款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的对福利生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最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8、乡镇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中明确的,对乡镇企业接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而减征的所得税额。
9、饲料工业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四)款第1项及财税字[1997]30号《通知》规定中明确的,对饲料工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0、副食品生产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十四)款及财税字[1997]30号《通知》规定中明确的,对副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1、劳改劳教性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通知》中明确的,对劳改劳教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2、农业部门服务站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8号中明确的,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八五”后两年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13、军办(武警)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48号《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6号文件中明确的,对军办(武警)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4、其他项目,反映上述减免税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15、本表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通用,其中:“企业户数”、“主管税务机关”、“科(所)长”、“制表”、“编报日期”项目均由税务机关填报。
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略)
附件四:
《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填报说明
一、第一栏税率项目,是指被投资的联营实体或股份制企业及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开发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二、分回利润、股息、红利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及股息、红利收入。
三、换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
股息、红利后,按税法规定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换算公式为: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或股息、红利收入÷(1-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应纳所得税额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五、税收扣除额项目,是指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方在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六、应补所得税额项目,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合资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