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联营企业分回利润项目,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境内)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但不包括抵顶企业当年亏损以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额。
6、股息(红利)收益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4]9号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进行补税的收益。
7、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向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开发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投资分回的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进行补税的收益。
8、境外投资收益项目,是指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9、技术转让收益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10、治理“三废”收益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11、国债利息收入项目,是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国库券)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2、国家(专项)补贴收入项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的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此处是指有文件明确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
13、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培训收入。
1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入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
15、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和劳务收入。
16、其他项目,反映上述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收入。
17.本表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通用,其中:“企业户数”、“主管税务机关”、“科(所)长”、“制表”、“编报日期”项目均由税务机关填报。
18、本表逻辑关系:
(1)3行至14行数相加等于2行数;
(2)16行至24行数相加等于15行数;
(3)26行至28行教相加等于25行数;
(4)2行十15行十25行等于1行数;
(5)32行至44行数相加等于31行数。
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略)
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在申报期内享受了本表所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本表。
二、填报要求
纳税人填报本表时,须按本身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类型,将有关数据据实填报在本表相对应的栏次内,未列入本表所列项目而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将有关数据填报在第15行“其他”各栏次内。
三、项目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的第一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2、新办第三产业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4、5、6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3、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