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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此项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此项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项目,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赔偿。《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此处是指《实施细则》明确不允许扣除的捐赠。
  (7)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并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3、应税收益项目,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益,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少计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1)无赔款优待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收回的坏账准备金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环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纳税所得额。
  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此处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应该遵守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少计、未计应税收益项目,是指纳税人应计而未计或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一”号表示。
  4、弥补亏损项目,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包括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国家补贴收入弥补的金额。
  企业填列本项目前,应先填报“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审核表第1行“弥补年度”的第8栏,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弥补金额”合计数填在本项目中。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额进行审核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明确的“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这一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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