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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30、第32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为本表“30行Ⅹ31行”计算所得。
  31、第32行“减、免所得税额”:申报期内有减、免税额的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第5栏“减免税额”的数字填写。
  32、第34行“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字填写。
  32、第35行“股息(红利)收益补税额”: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7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字填写。
  34、第36行“中外合资企业收益补税额”: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3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字填写。
  35、第37行“境外收益补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文件规定的境外所得补税原则和计算公式计算填写。
  36、第38行“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本表“32行-33行十34行十35行十36行十37行”计算所得。
  37、第39行“期初未交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多交的应以“一”号表示。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但须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38、第40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当期累计实际已缴库的所得税额。
  39、第41行“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为本表“38行十39行一40行”计算所得。
  40、“补充资料”第2项“期末(平均)职工人数”:纳税人月份、季度申报时填写期末数,年度申报时填写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含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纳税调整项目表》。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l、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和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1)工资性支出项目,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170号文件明确,从1996年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660元,年人均7920元。工效挂钩、计件工资等效益工资:企业当年经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两率”控制的规定审核企业工资提取数额,超过“两率”的,纳税时进行调整。“两率”控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文件明确的:“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于地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4)工会经费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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