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表1行至25行的填写应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纳税人申报纳税同期会计报表“损益表”中的相关数据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其口径、金额要与纳税人账表一致。
2、第l行“销售(营业)收入”:反映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填写。
3、第2行“销售折扣与折让”: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仅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应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4、第3行“销售(营业)成本”、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和销售费用。
5、第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6、第6行“销售(营业)利润”:商品流通企业为本表“1行一2一行一3行一4行一5行”计算所得;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为本表“1行一3行一4行一5行”计算所得。
7、第7行“代购代销收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8、第8行“其它业务利润”: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扣除其它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9、第9行“技术转让收益”,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10、第10行“境外劳务收益”: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11、第11行“管理费用”、第12行“财务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2、第13行“汇兑损失”:仅限于单独核算汇总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以“一”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13、第14行“营业利润”:商品流通企业为本表“6行十7行十8行一11行一12行一13行”计算所得;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为本表“6行十8行一11行一12行”计算所得。
14、第15行“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应以“一”号表示。
15、第16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在境内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
16、第17行“股息(红利)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境内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
17、第18行“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因向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而分回的利润额。
18、第19行“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9、第20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20、第21行“国家补贴收入”:第23行“营业外支出”: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各种收入和支出。
22、第24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应以“一”号表示。
23、第25行“利润总额”:为本表“14行十15行十21行十22行一23行十24行”计算所得。
24、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1行本期累计数填写。
25、第2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31行本期累计数填写。
26、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为本表“25行十26行一27行”计算所得。
27、第29行“促进技术进步费用抵扣的所得额”填写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50%实际发生额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此栏数字应与《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抵扣所得额审批表》(附表四)第1行、第6栏“实际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28、第30行“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本表“28行一29行”计算所得。
29、第31行“适用税率”:以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执行;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国发[1997]5号文件的精神统一所得税率为3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通知》明确的33%税率执行;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底前仍享受两档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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