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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的时间及要求。主管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4月25日前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源统计表按规定填制后,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报送总局。
  3、为了及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2月底前采取市局召开汇报会和主管税务局报送文字材料的形式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小结。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汇算清缴户数及其占总户数的比例、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尚需进行的工作。
  五、税务稽查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及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根据税政部门筛选情况或稽查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主管税务局要安排进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要作为主管税务局的总体工作之一,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稽查。对经营稳定、核算好、纳税好、并报送中介服务机构查账签证报告的纳税人,原则上不每年进行税务稽查,但保留稽查权,并对重大问题有延伸稽查的权利。对其他纳税人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稽查。对于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筛选稽查的重点企业应是: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2、常年亏损企业;
  3、减免税企业;
  4、经营和财会管理混乱的企业;
  5、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
  6、有帐外核算的企业;
  7、主管税务局认为应该稽查的企业。
  本《通知》自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起实行。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及填报说明(含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及填报说明。
  4、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5、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抵扣所得额审批表及填报说明。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签证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签证表及填报说明。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小结统计表。

  附件一:

《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既适用于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也适用于纳税人月份、季度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
  2、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起止日期。
  3、申报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的全称。
  4、申报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址、邮编及电话。
  5、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填写。
  6、行业类别:按纳税人执行的企业财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
  7、隶属机关:填写纳税人隶属的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8、减免税类别:按申报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中所列减免税项目填写。
  9、申报日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纳税当日的日期。
  10、企业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11、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业务结算银行的全称及相应的银行帐号。
  (二)表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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