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2、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凡《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总局国税发[1996]172专文规定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监控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都是依法自行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核自缴、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自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只在经营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接受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按市局规定,纳税人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账签证报告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纳税人应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便汇总纳税企业向汇总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向总局汇总纳税的我市被监控企业,要按规定的监控级次向当地主管监控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控和检查。
  5、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报送、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汇算清缴税款入库凭证、退库申报或缓交申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账监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年审表;境内、外投资收益申报表;管理费提取(上交)、使用情况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签证
  为了保证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年度所得税的合法权益和汇算清缴质量,减少缴纳成本,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纳税人要按照我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查账签证办法,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签证,出具查账签证报告,随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法和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应即时受理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及其报送的资料并进行以下工作:
  1、符合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首先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其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其申报时间的时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填报内容的合理性、逻辑性。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全纳税申报资料或纳税申报资料中所到项目、数字有误差,应即时由纳税人调整、补充、修改或重新申报。在申报期不能重新申报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2、微机录入管理。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后要录入微机进行应用管理,包括汇总、分析应用,稽查筛选应用,资料查询应用等应用管理。
  3、审核结果的反馈。在符合性审核和微机录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时反馈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果保留稽查权。
  (四)税务处理
  1、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审核意见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尽事宜。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出催报通知,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具体做法、汇算清缴结果、税源变化和收入完成情况分析、重点税源户税收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算清缴改革(主要指纳税人报送中介机构查账签证报告,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情况、问题及改进意见;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征管措施和税源户管理情况;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典型事例;亏损企业亏损情况及原因分析和亏损抵补情况;减免税管理及减免税款情况;境内外投资收益补税情况;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向总局汇总纳税的我市被监控企业申报监控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