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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1997]193号 1997年11月1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我市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和受监控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严格税法,强化征纳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约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和责任
  根据总局关于把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体改革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或责任者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税务局)是在京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单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组织管理者、监控者、稽查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工作
  (一)准备汇算清缴工作所需文件资料
  1、拟定汇算清缴工作通知。由市局根据总局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以及我市当年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具体情况,拟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下发主管税务局。《通知》应明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原则、时间、应注意的具体事项。主管税务局应根据市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管理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制定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2、由市局拟定下发文件,重申、明确。解释汇算清缴工作中必要的税收政策问题。
  3、由市局组织编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备齐汇算清缴所需表、证、单、书。
  (二)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和培训辅导
  1、由市局向主管税务局布置汇算清缴工作,辅导培训主管人员让其了解当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注意事项,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政策规定。
  2、主管税务局根据市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员、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局关于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措施,提出要求;培训辅导本局有关人员。
  (三)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宣传辅导
  1、主管税务局依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和组织编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根据本局所管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送达文件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了解掌握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2、市局根据情况,可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针对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和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座谈,沟通征纳双方意见、征求有关建议,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
  3、对于受纳税人委托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签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局或由市局指定有关单位进行宣传、培训辅导。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
  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和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要求,以及当年汇算清缴的要求、有关政策,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年度应纳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记算清缴工作及其总结和税源统计报表填制上报工作。
  (一)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
  1、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根据总局把纳税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体改革要求,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金库清算年度应缴所得税,多退少补(退库要由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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