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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工艺文件
  1.具有申请培训范围内的焊接方法、材质、位置所需要的工艺评定。
  2.经过评定的工艺指导书数量,应满足培训方法、材料及位置的要求。
  3.各培训站所做的工艺评定试件,在其评定的有效期内均应保存。
  七、工作环节
  应具有必要的培训办公地点和学员休息室,且办公地点及休息室要清洁、整齐。

  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站必备条件

  一、应能独立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工作。
  二、技术、技能人员: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1名。
  2.熟悉焊工考试工作的焊接工程师2名。
  3.Ⅱ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2名。
  4.持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且合格项目能满足考试方法、材质及位置要求的焊接技能教师2名。
  5.能熟练掌握焊工考试的各项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焊接检验人员2名。
  以上人员均为申请考试站单位的在职人员。
  三、场地、设备
  1.有容纳40人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的教室。
  2.有能开展四种焊接方法操作技能考试的场地。其中手工电弧焊必须有4平方米/工位×20工位(交流焊机10个工位、直流焊机10个工位)。并配齐相应的辅助设备。如:操作台、保温桶等。
  3.考试场地的安全通道、通风、照明符合要求。
  4.有四种以上焊接方法的焊接设备。
  5.手工电弧焊设备和工位相配套。
  6.设备完好率为100%。
  7.有能烘烤碱性焊条的烘干设备。
  8.热加工设备必备。如:自动或半自动切割机。
  9.有独立的机加工力量或有固定的协作单位。
  10.有焊条库、试件库。
  四、检测手段
  1.焊口测量工具和宏观金相检测手段必备。
  2.有专用的射线探伤机及机械性能测试设备。
  五、建立焊工考试质量控制系统和考试有关的管理制度。
  1.组织机构、人员资格与职责。
  2.试卷及试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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