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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考核站必备条件》的内容;
  (二)对焊工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运转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是:北京焊工考委会同意被审查单位举办一期焊工考试班,并派员对其实际操作考试现场组织工作、试件焊接、试件检验等的有关工作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批准。由市劳动局签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培训站必备条件

  一、应能独立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培训工作。
  二、技术、技能人员: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1名。
  2.熟悉焊工考试工作的焊接工程师1名。
  3.Ⅱ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持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且合格项目能满足考试方法、材质及位置要求的焊接技能教师2名。
  5.能熟练掌握焊工考试的各项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焊接检验人员2名。
  三、场地、设备
  1.有容纳20人进行理论知识学习的教室。
  2.有能开展两种以上焊接方法操作技能培训的场地。其中手工电焊焊必须有4平方米/工位×10工位(交流焊机5个工位、直流焊机5个工位)。并配齐相应的辅助设备。如:操作台、保温桶等。
  3.培训场地的安全通道、通风、照明符合要求。
  4.有两种以上焊接方法的焊接设备。
  5.手工电弧焊设备和工位相配套。
  6.设备完好率为100%。
  7.有能烘烤碱性焊条的烘干设备。
  8.热加工设备必备。如:自动或半自动切割机。
  9.有焊条库、试件库。
  四、检测手段
  1.焊口测量工具和宏观金相检测手段必备。
  2.射线探伤机及机械性能设备有固定的协作单位即可。
  五、建立焊工培训质量保证系统和培训有关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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