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北京焊工考委会的安排,由考核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四条 由考核站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并将合格人员名单、项目报北京焊工考委会进行复核。由北京焊工考委会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和《合格焊工报表》及监考记录,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审核后统一办理签证手续。
第四章 考试监督
第十五条 考试的监督工作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派员实施。监督工作如下:
(一)基本知识试卷由北京焊工考委会统一命题。考前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派员将试卷带入考场。考后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抽查阅卷工作。
报考人员经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为一年。
(二)操作技能考试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派员监考。
考前:由监考人员清点试件数量、检查有无焊接工艺指导书。具体作法是:抽查一定数量试件的坡口角度、间隙尺寸、钝边尺寸,是否符合工艺指导书的要求。符合要求的由监考人员在试件上打上监考标记。确认此批试件有效可进行考试。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检查焊工是否按工艺指导书的规范进行考试、检查水平固定管及水平固定管板试件是否有定位标记、检查有无违反《规则》要求的修磨试件情况。
考试后:监考人员抽查试件的外观检查、冷弯试验、断口试验质量及射线照相报告的情况,并填写监考情况记录。监考情况记录表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操作技能补考时间为本期考核班各项考核工作进行完毕后,统一进行。补考不合格者再经培训后,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五章 考核站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待成立考核站的单位,应向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站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接到申请同意受理后,组织审查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