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焊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焊工的考试工作由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简称北京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工作受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由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的焊接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及专家组成。考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秘书3名。
第六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北京焊工考委会秘书组承担。
第七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的职责
(一)受理焊工考试申请、审查报考人员资格;
(二)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
(三)安排、协调和指导考核站的考试工作;
(四)编写焊工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印制试卷;
(五)承担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报请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焊工合格证签证手续;
(七)向市劳动局汇报考试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下设考核站。考核站须经市劳动局监察机构批准。
第九条 考核站在考核工作上,接受北京焊工考委会的领导、监督。
第十条 考核站的职责
(一)做好焊工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评定焊工考试(理论及实操)成绩、填写焊工考试记录表,并报送北京焊工考委会;
(三)发放焊工合格证。
第三章 考试程序
第十一条 焊工报考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向北京焊工考委会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由焊工考委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按焊工考委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