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考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7]301号 1997年12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1990年以来,我局共批准28个单位组织成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这28家焊工考委会对提高北京地区焊工技术素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焊工考委会兼顾了培训与考核两方面的工作,致使有的焊工考委会培训质量下降又得不到很好的制约;有的焊工考委会考核条件差降低考核标准等,严重的影响了我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质量。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焊工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拟定于1998年1月1日至2月15日对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培训、考核工作分开。
二、原28家焊工考委会,凡符合培训站条件的保留培训资格,颁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培训资格证。
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站(以下简称考核站)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焊工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办理。
考核站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承担焊工考核工作。
四、接到本通知后,凡准备申请成立培训站的单位,请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领取并填写《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培训站申请表》,并于1998年1月15日前报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五、原焊工考委会办理签发焊工合格证手续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
六、从1998年2月16日起我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的考核工作,由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统一受理。
七、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
附件1:
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简称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特点,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