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节日及省、市重大活动期间,各天桥管理单位必须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义务悬挂有关标语、口号。
第十九条 利用天桥悬挂政治性宣传标语,须先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宣传内容,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悬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天桥施工的,责令拆除,并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二)天桥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按工程造价2%以下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天桥进行养护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四)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天桥设置广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在天桥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200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1l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七)违反本办法第11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11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予警告;
(九)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十)违反本办法第15、16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市容管理、广告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天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天桥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