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天桥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
(二)占用人行天桥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三)在天桥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影响天桥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构筑物;
(四)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在天桥上通行;
(五)在天桥上骑行、滑行自行车;
(六)擅自利用天桥铺设管线或装置其它设施;
(七)翻越、跨越天桥栏杆;
(八)其它损坏、侵占天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保证天桥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以及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利用天桥设施,按照《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广告。
第十三条 天桥的命名权和广告发布权可以出让。出让后的命名权和广告发布权不得再行转让。
出资单位可以按投入比例分享天桥广告发布收益,也可以一次性出资,取得广告发布权。具体事宜由出资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需在天桥设施范围内设置商业性广告的,必须按《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占用天桥的位置、面积、时间,须经产权单位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产权单位缴纳占用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天桥设置广告的,不得设置高出天桥护栏的封闭式广告。广告设置的用料原则上应采用轻型材料,并按天桥设计承载量允许的要求进行设置。
过去已经设置,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天桥广告,由行政主管部门清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天桥占用单位应按批准的期限和规格使用天桥和设置广告。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天桥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批准机关可以变更和终止占用天桥的规模和时限,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产权单位必须退回剩余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