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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行天桥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行天桥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84号 1997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天桥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行天桥的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人行天桥建设、维护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行天桥(以下简称天桥)是指架设于城市道路上供行人横穿街道、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构筑物。
  第三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天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天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桥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选址时应严格按规划部门意见定点。
  第五条 天桥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出资、出让天桥广告发布权、命名权以及受益者出资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天桥建设所筹集的资金,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天桥建设和维护,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天桥,经规划部门审批定点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天桥的,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天桥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天桥的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已出让广告发布权的天桥,由受让方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
  第九条 天桥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天桥的维修、安全等管理制度,确保桥体整洁和行人安全,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人行天桥设施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原则上按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交由辖区环卫部门进行清扫和保洁。单位自行修建或广告发布权已出让的天桥,由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自行负责清扫保洁或委托有关部门清扫保洁,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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