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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账: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账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账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如下审批权限:
  一、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50万元(含)以内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经县国税机关审核后,由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贷款呆账的核销程序
  一、城市信用联社和县(市)国税局认定核销的程序。凡在县(市)内的信用社由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连同《信用社核销呆账损失申请表》上报县(市)国税局,由县(市)国税局审核认定后,报省辖市国税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核销;属于在省辖市内的信用社,由城市信用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逐笔审核认定后,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申请表》,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核销。
  二、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账,可以由合作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即:年初由合作银行把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分解到分支机构(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上年未应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未呆账准备金余额),分支机构按合作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账准备金,连同贷款呆账一并上划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会同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核销。
  第七条 贷款呆账核销报送的材料:
  为规范贷款呆账的核销工作,贷款呆账申报核销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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