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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作如下修改:
1、
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将违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删去第十五条。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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