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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失效]

  (三)实行税源跟踪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纳税资料进行定期跟踪分析,对发现纳税情况异常或税源变化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分析税源变化原因,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
  (四)专用发票使用实行按需供应,一般以60天为限,实行验旧换新。
  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严格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一次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下的业务,可允许企业使用手工开具或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对未纳入仿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可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或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年销售额未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需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
  (五)列入正常的稽查程序,每年一般全面检查一次(各种专项检查除外)。
  四、B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B类企业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申报办法申报纳税,书面报送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专用发票使用实行限量供应,一般以一个月为限,实行验旧换新。
  (三)列入正常的稽查选案或抽查对象,每年必须全面检查一次以上(各种专项检查除外)。
  (四)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可采取“进项限额抵扣管理办法”,并在年终开展检查结算。
  五、C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C类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申报办法申报纳税,书面报送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除帐证不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外,原则上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
  (三)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可采取“进项限额抵扣管理办法”,并在年终开展检查结算。
  (四)对取得进项的专用发票凭证,企业应在两个月内申报抵扣,个别需要延长的,应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否则,不予申报抵扣。
  (五)列入正常稽查选案对象和抽查对象,每年必须全面检查二次以上(各种专项检查除外),尤其对税负低以及零税负、负税负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稽查对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内部动态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类别确定后,一般一年内不变。各地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情况,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内部有升有降动态管理。类别升降调整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变动后的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统计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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