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7]68号 1997年11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依法纳税自觉程度不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指导管理,将其分为A、B、C三类,并对不同类别实施相应有效的税务管理办法,管住大户,控住小户,以达到规范纳税人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和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落实的目的。现将分类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分类标准:
(一)A类企业:规模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一般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帐证健全、纳税可信度高,税负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B类企业:规模比较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180~500万元以内,商业企业一般在300~800万元以内],帐证较健全、纳税可信度比较高,税负比较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C类企业:A、B类企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述企业帐证健全与否、纳税可信度和税负合理或税负比较合理的标准,由各地根据税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类别的确定
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类别申请,主管征收机关应对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以确定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
对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暂按C类企业管理。
三、A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A类企业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绿色纳税申报表,并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实行一表二册。即:《增值税纳税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
(二)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一律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电子信息,对附报资料较多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其他资料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方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