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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1997年12月10日)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现就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6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此次增加的待遇分为两部分: 
  1.进入离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离休费72.50元(含按沪社业二发[1997]27号文增加的离休金),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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