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内部职工转让产权,按市政府专项规定执行。
(六)市属企业产权变动后,产权出让人应当到市国资局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或注销登记。交易双方凭市国资局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登记。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内容;
(三)交易的成交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职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资金来源;
(六)交易税费的负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四章 产权交易收入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清缴税费、还贷、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产权出让,在剔除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偿还债务后的净收入原则上须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企业产权转让专用帐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一)资产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非紧密型的集团公司属下的直接向市政府上缴利润的子公司),其净收入全额上缴。
(二)紧密型集团公司属下子公司,其净收入可由集团公司留用(可不入专户),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由集团公司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市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按计划使用。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交易中心不得向资产双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