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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颁布《珠海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产权出让人必须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国有产权出让人,必须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资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
  集体产权出让人必须是依照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法规确定的资产产权所有者。
  其他产权出让人,必须是企业的出资人。
  第九条 产权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招标转让;
  (三)竞价转让;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企业公有产权出让可以由其主管部门、企业法人或职工代表大会向其投资主体提出申请,并经市国资局审批。重大的企业产权出让也可以由市体改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资局组织实施。
  市属企业及市属控股企业受让企业产权,须报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批准,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区(县)、镇属企业产权出让、受让,由区(县)、镇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
  (二)产权交易出让人和受让人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到交易中心登记,交易中心审核企业产权出让人资格和受让人资信。
  (三)市属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经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归属后,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经局确认后作为转让底价的依据。评估项目中涉及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要先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审核。
  市属企业产权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或评估结果未经市国资局确认的转让行为均属无效。
  (四)市属企业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交易意见后,应在交易中心签订合同,并由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是交易双方增减资产的合法依据,是向市国资局申报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必备条件。区(县)、镇属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产权交易由交易双方协议选择合同鉴证机构。
  (五)购买市属企业产权,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在取得有较高资信的第三方担保并经出让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30%,余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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