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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颁布《珠海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政府颁布《珠海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1997]79号)


香洲区政府,斗门县政府,各管理区,横琴开发区,高新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珠海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引导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珠海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产权交易(以下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让度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产权交易可以是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股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交易。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规定不允许交易的行业的企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
  第六条 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是珠海市产权交易的管理机关,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审查、批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设立;监管公有产权交易市场;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查处公有(含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

  第七条 市设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全市各类性质企业的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市属企业(包括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一般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应当提供产权交易场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产权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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