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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
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60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应严格按市局京国税[1997]095《通知》转发财政部和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和33号《通知》的规定以及市局补充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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