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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型减免税,凡年度减免税额在20万(含)以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执行,填制减免税情况报备表报市局备案,年度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3、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此规定所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后执行。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局、各分局自定。
  三、减免税申请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①申请减免税报告。其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起止日期、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③工商执照复印件;
  ④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审核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发给纳税人《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以下简称“申请书”)纳税人按申请书栏目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后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和签注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的减免税申请。
  3、减免税审批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申请审批报告表,要按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以及申请书存在申请审批情况不清等问题的,要进行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签注审批意见。
  四、减免税审批要求
  1、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2、审批减免税要坚持逐级审批制度,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3、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申请审批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4、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应在第一年进行一次性审批,以后每年年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恢复征税。
  5、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截止日期为:减免税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减免税申请;减免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受理减免税申请截止日期为第一年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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